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80號
TCDV,112,訴,2080,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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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莫克
被 告 立群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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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群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