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00號
TCDV,112,訴,1800,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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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陳濬嬿即全欣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5萬5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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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