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97號
TCDV,112,訴,1797,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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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被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 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70元(已扣 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限原告於收 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上 開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 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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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