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69號
TCDV,112,訴,1769,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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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陳萬生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 告 陳鼎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
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
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651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移轉所有權登記
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參酌與
系爭房地面積相近,屋齡均為36餘年之4層樓透天厝,於民國110
年8月出售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850萬元,此有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2,8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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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