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91號
TCDV,112,補,1591,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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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張佳宜
訴訟代理人 鄭藝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池山水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9,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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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池山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