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85號
TCDV,112,補,1585,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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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游青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柏毅發支付命令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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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