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74號
TCDV,112,補,1574,202307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陸明誠
陸火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紹賢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