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52號
TCDV,112,補,1552,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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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張淑晴
訴訟代理人 陳璽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儒伯、TSAITI LU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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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