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旭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568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