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97號
TCDV,112,補,1497,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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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大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宏
訴訟代理人 張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育臻陳XX等2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本件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或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980-2地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隱),以
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將行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陳XX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
有與首揭條文之規定程序不符者,因原告起訴狀上並未記載
被告陳XX之姓名等足資明確特定當事人之年籍為何等之相關
記載及資料予本院,以利本院確認當事人真實姓名為送達相
關文書及訴訟進行,是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
狀補正被告陳XX之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請逕依查得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上之陳
XX身分證號碼戶政機關查詢),並提出被告陳XX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予本院,如逾期未提出補正,本院
亦將依法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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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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