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宇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施宇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經本院以112年度中司簡調字第499號聲請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3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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