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 告 黃慧純 當事人(被告黃暐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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