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68號
TCDV,112,補,1468,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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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黃慧純




當事人(被告黃暐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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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