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47號
TCDV,112,補,1447,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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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簡紫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信宏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信宏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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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