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42號
TCDV,112,補,1442,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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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楊銘偉


張儷薰
張羽睿
洪仲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
陸萬元(計算式:2,600,000+2,520,000+2,520,000+4,620,000=
12,2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
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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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堡寬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