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00號
TCDV,112,補,1400,202307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大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育臻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314,461元【計算式:美金268,251.67元×30.995(訴訟繫
屬日民國112年6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8,31
4,4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扣
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86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1/1頁


參考資料
大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