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99號
TCDV,112,補,1399,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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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楊錫林
楊陳春美即楊純一之繼承人

楊嬬珍即楊純一之繼承人


楊淑鈺即楊純一之繼承人

楊漢堂即楊純一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錫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附表
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6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楊錫林
應有部分6分之1移轉登記予楊純一之繼承人即楊陳春美、楊
嬬珍、楊淑鈺楊漢堂,原告楊錫林與其餘原告請求之標的
不同,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應以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合計6
分之2之價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次查,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617,526元(面積4,53
5.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8,617,526),其6分之2
為2,872,5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價值為779,627元(面積210.7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3,700元/㎡=779,627元),其6分之2為259,876元(元以下四
五入);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22,000元
,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函在卷可憑,其6分
之2為7,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
計為3,139,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起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附表: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 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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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