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84號
TCDV,112,補,1384,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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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林宏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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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