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曹蘇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宗信、鍾憶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