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薏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34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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