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60號
TCDV,112,補,1160,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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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鍾王錦雲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依達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聲明求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7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平普跨字第00108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揆之前揭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與系爭房地價額中
較低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佰貳拾玖萬玖仟零參
拾陸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仟貳佰柒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
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000萬元,而供擔保物即系爭房地
之價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
同路段、建材、相近面積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
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87,771元(計算式:交易總價
12,700,000元÷(面積43.77坪×3.305785)=87,771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下均同),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83.16平方
公尺(參112年度中司調字第336號卷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299,036元(計算式:87,
771元×83.16平方公尺=7,299,036元),少於擔保債權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99,036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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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