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何炳輝
何金城
何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江素英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
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
土地)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民國68年普字第067811
號所設定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
記予以塗銷,揆之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債權額與供擔保物即系爭土地價額中較低者定之。而系爭抵押
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5萬元,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則為409萬4
,111元(計算式詳附表),未少於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起訴時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3平方公尺 何炳輝:8分之1 何金城:8分之1 何美樺:8分之1 113,000元/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現值)×43平方公尺×(1/8+1/8+1/8)=1,822,125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平方公尺 何炳輝:8分之1 何金城:8分之1 何美樺:8分之1 71,278元/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現值)×85平方公尺×(1/8+1/8+1/8)=2,271,986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 4,094,111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