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2年度,53號
TCDV,112,簡上附民移簡,53,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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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3號
原 告 王秋華
被 告 陳紀睿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
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項目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 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 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 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二、經查,被告經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97號刑事簡易判決 認定於民國111年1月4日上午10時25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過 失並造成原告受有傷害,因而判決「陳紀睿犯過失傷害罪,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針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4號 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是本 件原告因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僅及於原告因被告 過失駕車行為所受之身體權、健康權之損害,而不及於原告 之財產權損害。則原告本件請求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害, 當非屬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之範圍,原告應補繳 此部分裁判費。
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向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提起上訴後 ,被害人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該刑事庭以附帶民 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以裁定移 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其所謂法院民事庭,自指第二審之地 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並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



規定。是原告主張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0,720元, 此部分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0,720元,原告應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 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損害項目 金額(新臺幣) 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維修費用 20,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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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