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54號
TCDV,112,消債更,154,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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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芓卉陳惠娟

代 理 人 林炎臻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芓卉陳惠娟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芓卉陳惠娟(下稱債務人)聲請意 旨略以: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0000元,加以債務人購買 之塔位價值54萬元,分6年均攤,每月7500元,扣除個人每 月生活必要費用18567元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合計約0000000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 但無法成立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國泰人壽保險保費明細表等在卷可證,堪認債務人 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 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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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