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200號
TCDV,112,抗,200,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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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00號
抗 告 人 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晟瑮
抗 告 人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

抗 告 人 陳湧貿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最高限額抵押權 ,除第861條第2項、第869條第1項、第870條、第870條之1 、第870條之2、第880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 規定,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抵押 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滿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 3條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 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 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 最高法院51年臺抗字第269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再按, 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 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 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 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 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 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 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 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



高法院亦著有71年臺抗字第306號裁判要旨參照)。惟抵押 權人提出證據證明有抵押債權存在時,縱然債務人或抵押人 否認各該證據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法 院仍須就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題示情形,形式 上既有債務人名義之借據,用以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法院即 應許可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準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 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經登記 ,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 物之裁定,抵押人對抵押權是否成立或提出之債權證明如有 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即債務人陳湧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抗告人即債務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所負之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及50 0萬元,設定28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 為民國140年1月27日,並登記在案。嗣抗告人陳湧貿雖於11 0年10月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抗告人 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但相對人之前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抗告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陳湧貿另於11 0年1月28日簽立借據2紙,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並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 逾付或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因抗告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 事業有限公司自112年3月2日起未依約給付本息,雖抗告人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具狀陳明:因受疫情影響, 慘澹經營,極力籌措每期本息,並儘快補齊款項云云。惟抗 告人屆期均未繳納本息,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2800萬394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揭之欠繳月息,抗告人業已於112 年6月28日全數繳清云云,並提出收據影本6紙為憑,而原裁 定未能慮及上開情事,逕予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容有違誤 ,爰提起抗告等語。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對於抗告人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 司有上開借款債權存在,並以抗告人陳湧貿所有嗣信託登記 予抗告人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該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有相對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可證,原裁定據以准許



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
 ㈡抗告人所稱業已於112年6月28日全數繳清云云即或屬實,亦 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 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指 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 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 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前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沙鹿區 文光 464 326.8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房、辦公室、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111.20 二層:105.41 三層:105.41 四層:82.84 合計:404.86 陽台:58.3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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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