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33號
TCDV,112,家繼簡,33,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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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
原 告 廖益堂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林羅也好
羅麗娟
羅麗卿
羅翠霞
羅孟津
羅仕宗
羅瑞旺
羅𩎭勍
廖秀珍
魏廖秀雪
吳廖鳳良
廖明靖
廖雅貞
周木山
廖秀玉



周永康地政士即廖榮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廖阿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林羅也好羅麗娟、羅麗卿、羅翠霞、羅孟 津、羅仕宗羅瑞旺、羅𩎭勍、廖秀珍魏廖秀雪吳廖鳳 良、廖明靖廖雅貞周木山廖秀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廖阿成於民國47年10月22日死亡,遺有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80分之4,兩造則為 被繼承人廖阿成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嗣因上開 土地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78217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變 價拍賣及分配完畢,兩造共可分得新臺幣(下同)1,497,67 5元,該款項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352號提存在案,並如附 表一所示。上開提存金並無不能分割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 約定,但兩造迄今均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爰依民法第 1164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周永康地政士廖榮洲之遺產管理人答辯略以:同意原 告之請求等語。
二、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廖阿成於47年10月22日死亡,所遺之共有 土地經變價拍賣後,所剩款項1,497,675元業經提存於本院 在案,又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廖阿成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 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本院執行命令、本院 111年度存字第352號提存書、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為證,並 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105號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判決、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1 2年3月1日豐第一字第1120001700號函暨所附繼承登記資料 附卷為憑,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廖阿成所遺財產即為如 附表一所示本院提存所之提存金,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 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就被繼承人廖阿成之遺 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阿成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之提存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二、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 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 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 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 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 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 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 0條第2項規定自明。經核,關於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原告 主張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乙節,為被告



周永康地政士廖榮洲之遺產管理人所同意,且其餘被告亦 未到庭爭執,又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提存金之性質屬可分 ,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從而,依兩造之意願、上開遺產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 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肆、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 文。又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 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一:被繼承人廖阿成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項 目 金額(幣別:新臺幣) 分 割 方 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352號提存金 1,497,675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林羅也好 12分之1 2 羅麗娟 60分之1 3 羅麗卿 60分之1 4 羅翠霞 60分之1 5 羅孟津 60分之1 6 羅仕宗 60分之1 7 羅瑞旺 12分之1 8 羅𩎭勍 12分之1 9 廖秀珍 12分之1 10 魏廖秀雪 12分之1 11 吳廖鳳良 12分之1 12 廖益堂 12分之1 13 廖明靖 24分之1 14 廖雅貞 24分之1 15 周木山 12分之1 16 廖秀玉 12分之1 17 周永康地政士廖榮洲之遺產管理人 12分之1 合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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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