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7號
TCDV,112,司聲,37,202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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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麒勝


相 對 人 黃金宇

鄭萬法

鄭德山

鄭義

鄭村昌

鄭村男


鄭庭嘉

鄭昭德

鄭廖秋明

鄭舒今

鄭雅云


廖錦棟

廖阿春

鄭劉錦梅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文超

鄭玉芳

鄭敏雄

鄭敏政

鄭敏權

鄭玉慧

鄭玉幸

鄭玉容 住0000 Misty Hzath LA Houston Tx
00000

鄭艷麗


鄭文炳

鄭純玲

鄭淑萍

鄭雅文

鄭雅玲

鄭又嘉

鄭萬居

鄭雅惠

鄭安記

鄭宜家

鄭安和

何俊德

何秋

李雪華


鄭葉金

鄭宇成

鄭雅穗




鄭順仁

齊藤雅月
鄭雅文


吳永勲

趙吳麗芳

劉梅紅

吳治穎

吳真綺

許鄭年即鄭朝之繼承人


鄭宥褕鄭朝之繼承人


鄭麒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①鄭玉容鄭艷麗之記載應增列住址「① 住2854 Misty Hzath LA Houston Tx 77082②住9207 E Suger Berry P2 Tucson .AZ 85747」。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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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