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067號
TCDV,112,司聲,1067,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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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佩蘋
代 理 人 詹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光和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相對人陳光和最後住所地
臺北市北投區,非本院管轄,且業已遷出國外,台端於繳費
前請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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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