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497號
TCDV,112,司繼,1497,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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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喻進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喻進順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喻進順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喻進順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喻進順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喻進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為民法第 1178條第2項及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故榮民遺眷即被繼承人喻進順(男、民 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 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於112年3月17日 死亡且留有若干遺產,因無繼承人,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遺 產管理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喻進順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榮民遺 眷家戶代表證影本及遺產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 中○○○○○○○○○提供被繼承人之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戶籍資料 ,嗣依該所函覆資料所示,足認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繼承人 ,是以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另本院審酌聲請人依相關規定掌管退除役官兵之就業、



養老、救助等輔導事宜,且就執行法定遺產管理人事務具有 相當之經驗及專業能力,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 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擔任被繼承人喻進順 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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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