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681號
TCDV,112,司票,5681,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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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81號
聲 請 人 蔡協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孟峯林嘉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林孟「峯」抑或林孟「峰」?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林孟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
嘉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林嘉庭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
之證明文件。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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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