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63號
聲 請 人 勇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岑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指定受款人為勇新廚具,請
補正背書連續釋明,並提出本票原本二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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