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512號聲 請 人 陳永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羅進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5張。 ㈢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四紙」是 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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