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512號
TCDV,112,司票,5512,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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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12號
聲 請 人 陳永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羅進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5張。
㈢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四紙」是
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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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