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300號
聲 請 人 李晉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柏旗、劉淑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劉淑華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因狀附本票記載劉淑華為
「連帶保證人」,非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僅得對發票
人行使追索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