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144號聲 請 人 甘雪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富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通訊軟體提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