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113號
TCDV,112,司票,5113,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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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113號
聲 請 人 朱浤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獻桐梁語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為「郭獻桐」抑或「郭憲桐」?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證物名稱「本票正本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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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