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103號
TCDV,112,司票,5103,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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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粘阮錦惠即竣建企業社粘愷元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粘凱元姓名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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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