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67號
抗 告 人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鈞傑
抗 告 人 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即神奇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鎮陽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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