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959號聲 請 人 劉星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文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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