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959號
TCDV,112,司票,4959,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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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59號
聲 請 人 劉星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文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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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