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836號
TCDV,112,司票,4836,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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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836號
聲 請 人 魏琴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秝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聲請狀末聲請人「魏琴香」之簽名或蓋章。(因聲請狀狀尾
具狀人姓名及簽章為「林姝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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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