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36號聲 請 人 魏琴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秝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聲請狀末聲請人「魏琴香」之簽名或蓋章。(因聲請狀狀尾 具狀人姓名及簽章為「林姝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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