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賴丞庭應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章。
二、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賴銘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ZZZZ; &ZZZZ; 000000號)之最近一年度國稅局財產及近二年之
所得資料清
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