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53號
TCDV,112,司拍,253,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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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黃朝松

代 理 人 王渼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翊如李雅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翊如李雅卿於民國 110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簽發本票1紙交付予聲請人,約 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8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 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新臺幣3,000,000 元、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 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本院111年度司票字5876號民事 裁定既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后里區 新中社段 161 252.92 全 部 重測前:中社段328地號 2 臺中市 后里區 新中社段 162 21.86 全 部 重測前:中社段328-2地號 3 臺中市 后里區 新中社段 163 395.5 全 部 重測前:中社段328-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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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