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48號
TCDV,112,司拍,248,202307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陳雅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第三人 陳雅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設定同額之普 通抵押權以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3月21日,並 約定有利息、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陳雅雄將上開債權及 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於民國112年6月9日辦畢抵押權讓與 登記。詎屆期相對人未為清償,尚欠5,000,000元,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本票1紙等影 本為證。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541 52241.00 100000分之7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34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1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十三層103.84 合計103.84 陽台14.31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13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9401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