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24號
TCDV,112,司拍,224,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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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張敬和
徐晁偉
徐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𡍼櫻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6月15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 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 ,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對其負有 債務之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 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太順 175 3753.13 10000分之69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5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15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十四層115.17 合計115.17 陽台17.26 雨遮3.5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4樓之13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602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8(含停車位編號05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0、停車位編號06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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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