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17號
TCDV,112,司拍,217,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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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相 對 人 董書岳律師即徐詩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徐詩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徐詩凱於①民國110年4月8日②110年11月18日以附表 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①24,600,000元②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日期分別為①140年4月7日②140年11月17日,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二)嗣被繼承人徐詩凱邀同保證人鄭晴文於①110年4月8②110年11 月21日③111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50萬元②150萬元③1,80 0萬並約定有利息、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①111年10月12日② 111年10月22日③111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 利益,共計尚欠①2,196,213元②1,391,338元③18,00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等。又徐詩凱已於111年10月21日死亡,其 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40 號裁定選任相對人董書岳律師為被繼承人徐詩凱之遺產管理 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繼字 第14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動用申 請書、借款契約書、放款主檔資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福德段 106 2,860.10 100000分之961 2 臺中 西屯區 福德段 116 224.71 100000分之96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5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5層 15層:131.98 合計:131.98 陽台:14.32 雨遮: 8.2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5樓之8 共同使用部分:福德段452建號,2,00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47 福德段453建號,2,567.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18        福德段454建號,8,35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92        (含停車位編號:16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5)        (含停車位編號:1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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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