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魏士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林釵
法定代理人 張夙惠
債 務 人 張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林釵與債務人張世明 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00,000元,約 定有違約金新臺幣1,300,000元,並簽發本票1紙交付予聲請 人,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10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3,120,000元之普通抵 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新臺幣2, 600,000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借據、本票、戶籍謄本、本院106年度司票字7635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仁德段 20 160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48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磚造 層數:1層 一層:64.88 合計:64.88 全 部 臺中市○○區○○路○○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