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高金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倩、許文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倩、許文建發支付命令,經查 ,本件債務人原均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安林路之住所已辦理遷 出登記,現皆籍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 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倩、許 文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