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王建宇即王議鐸即王演川之繼承人即王琪婷即王瓊
王雪錦即王演川之繼承人即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
人
王冠即王雪遑即王演川之繼承人即王琪婷即王瓊雪
之繼承人
王麗評即王演川之繼承人即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
人
王麗媚即王演川之繼承人即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
人
一、債務人王建宇即王議鐸、王雪錦、王冠即王雪遑、王麗評、
王麗媚應於繼承王演川繼承王琪婷即王瓊雪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應於繼承王演川繼承王琪婷
即王瓊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
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麗惠即王演川之繼承人
即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人、王建宇即王議鐸即王演川之繼
承人即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人、王雪錦即王演川之繼承人
即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人、王冠即王雪遑即王演川之繼承
人即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人、王麗評即王演川之繼承人即
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人、王麗媚即王演川之繼承人即王琪
婷即王瓊雪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王麗惠即王演川
之繼承人即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1
年4月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
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王麗惠即
王演川之繼承人即王琪婷即王瓊雪之繼承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