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董書岳律師即盧政威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盧政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