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740號
TCDV,112,司促,20740,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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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0號
債 權 人 幸福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強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莉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完整看護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328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陳莉玫(台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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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