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695號
TCDV,112,司促,20695,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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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95號
債 權 人 林嘉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調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修理費398,314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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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