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
債 權 人 趙尚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政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運輸明細表所
示抬頭為翔慶通運運輸,與債權人名稱不相符)。
㈡提出Line截圖捷利Jellry為紀政鴻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債務人紀〝政〞鴻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